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预算、决算,按照统筹管理范围,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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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
3、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4、社会捐赠等收入;
5、财政补贴;
6、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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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
3、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4、社会捐赠等收入;
5、财政补贴;
6、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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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行业在豫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铁路行业在豫各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计划,由省劳动保障厅和铁路代办机构共同确定。
3、铁路代办机构必须在省劳动保障厅和郑州铁路局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设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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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连续记载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并负责其安全完整的保存。以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查询。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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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包括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其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从用人单位基本帐户中按月划缴;并转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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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确因经济困难,或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时无能力缴纳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办缓缴审批手续,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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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从1998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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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成本中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本单位支出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自有资金中列支;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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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机构要统筹安排其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要根据企业人员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和培训意向等情况,确定其参加职业指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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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军转干部失业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2、企业军转干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免费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3、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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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各地不擅自印制《失业证》。《失业证》内有“河南失业证”汉语拼音的防伪标志,每证工本费1.7元,以省辖市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于3月5至10日统一发放、管理和使用。
2、各地领购《失业证》所需费用,按规定列入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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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行业在豫单位须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有关手续于7日内报送铁路代办机构,由其汇总上报省劳动部门审核,同时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失业人员自接到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铁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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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1999年1月1日起,郑州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含集体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工作纳入省级统筹管理,铁道部所属其他在豫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仍由当地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2、郑州铁路局成立失业保险专职机构(简称铁路代办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铁路分局及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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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2、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其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3、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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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凭单位成建制转移证明和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记录,从转移后的次月起,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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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者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的,由其清算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向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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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取失业保险机构对失业保险工作的报告;
2、对失业保险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其负责人提出表彰、处分或免职建议;
3、审议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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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征缴失业保险费,依法管理失业保险基金;
2、依法发放失业救济金和其他有关费用;
3、负责失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及失业保险调查统计工作;
4、开展职业介绍,组织失业职工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工作;
5、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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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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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
2、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服务;
3、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4、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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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2、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
3、制定促进就业措施;
4、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5、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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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乡镇企业中的城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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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及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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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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