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录用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二、国家机关接收专业性较强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免笔试考试办法,办理录用手续。对超编单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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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管理工作,省劳动厅授权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统一管理,并授权有关边境地州劳动部门负责当地的管理工作。经授权的劳动部门须制定本辖区内管理台、港、澳人员就业的具体措施,并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经授权的边境地州劳动部门不得再向下级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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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对于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安置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对在职职工的安置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一年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经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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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生活费由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中心及其设在各地的分中心负责发放。
2.下岗失业人员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由企业凭认定批复、《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和登记表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3.领取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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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劳动服务公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人员,可以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
1.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前,由政府下达劳动计划招收或分配的企业正式职工(含计划内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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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确需安排职工下岗、实行减员增效的, 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说明原因,讲清政策,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并征求工会或者职代会意见后,认真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企业全部承担。
2.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除按照国家计划接受大中专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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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动态管理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中,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各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新办法保障人数实行宏观调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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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中,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由政府下达劳动计划招收、分配的具有城镇户口的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不能领取工资达3个月以上,至今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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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与此同时与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也应一并清偿。
(二)经济补偿等债权债务原则上由企业一次性结清。企业一次支付有困难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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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积极主动地开展就业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对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劳动部门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对其进行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并将下岗职工的求职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应至少免费对其进行1次职业指导,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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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进入企业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由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妥善予以安置。其经费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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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1.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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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及军转干部的安置
(一)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
浙江省对随军家属作出一些安置性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凡招用随军家属中失业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就业服务机构除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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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浙江省在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有如下几点规定:
(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原职工与企业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手续,企业应支付原职工生活补助费。
(二)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有条件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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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省重点工程征地人员的安置
(一)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范围
包括水利、交通、邮电、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等五大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安置方法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只负责一次性支付劳动力安置费,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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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时报送调整劳动关系方案应带材料
1、企业现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3、投资主体审查意见;
4、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意见;
5、职工分流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实施方案;
6、职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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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杭工人调动审批
事项名称:进杭工人调动审批
责任处室:劳动工资处 联系电话:87053063
办理对象:调入在杭省、部属单位的工人
设定依据:省政府《关于控制省级各单位进杭落户人员暂行规定》(浙政〔1985〕90号)
申报条件:
1.因生产或新、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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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职工"的标准
困难企业职工是指在停产、半停产企业或长期严重亏损企业中,在规定期限内实际领取的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岗职工或实际收入达不到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下岗职工。还包括参加了养老保险统筹,但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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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区职工的流动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市区内或者同一县(市)内用人单位之间的流动,不再受用人单位所有制性质和本人身份的限制。跨地区流动的,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参阅文件:
《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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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职工异地调动的条件与手续
所谓职工异地调动,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城镇职工与调出、调入单位协商一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后,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与调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迁移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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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纺织行业富余人员安置的特殊政策
三年内对有压锭任务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工龄满20年以上,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技能单一、再就业确实困难的下岗职工,由本人申请,可选择提前退休或企业内部退养办法,其中,凡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提前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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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的安置性规定
(一)下岗职工进入中心,企业应当委托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藉此变更劳动全同相关内容。
下岗职工与中心所签的协议期限应在劳动合同期内,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和省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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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
(一)凡领取国家征地安置费而负有安置征地农民任务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征地农民时,必须签订十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流动。但征地安置单位使用征地农民工已满十五年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之终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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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的安置
1.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有正式工作且符合随军条件、属工人身份的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尚未接收单位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先行签发《工人调动函》,办理调青落户手续,工作关系和个人档案暂由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代管(属市内四区的由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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