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4 17:18:12 应纳税款的抵免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在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抵免的原则如下: 1.纳税义务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的,是指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 [阅读全文]
(一)发放公用款项、公用经费 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阅读全文]
2008-07-14 17:18:08 减税的具体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见:1999年8月3日《.... [阅读全文]
2008-07-14 17:18:09 北京市减税政策规定
(一)政策规定 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 [阅读全文]
2008-07-14 17:18:06 海外侨汇的免税规定
(一)华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取回解冻在美国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80年10月28日 [80]财税外字第196号).... [阅读全文]
(一)住房、伙食补贴、洗衣费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 [阅读全文]
(一)免费“三包” 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来.... [阅读全文]
2008-07-14 17:18:00 医疗保险费的免税规定
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0年4月4日 国税函发[1990]345号).... [阅读全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 [阅读全文]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 [阅读全文]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个雇主动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 [阅读全文]
2008-07-14 17:17:53 其他所得的免税规定
(一)捐赠款项 1.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部扣除。 2.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捐赠,在计算缴纳个.... [阅读全文]
2008-07-14 17:17:53 偶然所得的免税规定
(一)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收入,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参见:1994年5月23日 国税[1994]127号) (二)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 [阅读全文]
2008-07-14 17:17:51 奖励所得的免税规定
(一)省部级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二)科学.... [阅读全文]
(一)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8年3月30日 财税字[1998]61号) (二)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阅读全文]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对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 [阅读全文]
(一)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工资、薪金所得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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