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1-25
关于印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城镇技能再就业实施方案和能力促创业
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人劳保培就[200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农垦总局就业局,洋浦管理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就业局:
现将我省《城镇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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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1-25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人劳保[1999]74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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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1-25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琼人劳保关就[1999]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洋浦人事局,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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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拨付使用的有关问题
内容提示:
两项补贴的使用范围
两项补贴的标准
两项补贴的列支渠道
职业培训补贴的考核审批
职业介绍补贴的考核审批
监督检查
(一)两项补贴的使用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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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入境就业需交管理费
(一)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收取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费的函》(鲁劳社办函[2001]97号)的规定精神,各单位申请办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手续时,应按聘用期限,一次性缴纳就业管理费,其标准为:台港澳就业人员每人每月70元,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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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内容提示:
管理部门及职责
职介机构的申办
职介机构的业务范围
管理规定
处分与处罚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1、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职业介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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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内容提示:
审批部门
审批办法
管理规定
监督检查
(一)审批部门
1、驻市内四区的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开办公益性或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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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就业管理
内容提示:
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
规范自谋职业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
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管理
规范个人从事非正规就业项目失业人员的就业管理
规范其他灵活形式就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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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加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内容提示:
适用范围和对象
主管部门
《服务资格证》的申领与使用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招聘与管理
处罚
有关事项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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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内容提示:
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目标
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鼓励个体和组织起来就业
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发展盲人按摩,帮助盲人就业
加强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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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和管理
内容提示: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性质
非正规就业项目范围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
优惠扶持政策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性质
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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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区就业工作
内容提示:
明确职责
加强领导
拓宽就业渠道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共同做好社区就业工作
(一)明确职责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社区就业工作的重要作用,把促进社区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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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下岗大龄职工就业
1、 凡已与企业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留职协议自谋职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大龄下岗职工,可以申请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1) 签订留职协议时,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
(2) 现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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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就业
1、 为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拓宽下岗职工再就业渠道,国家和市委、市政府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劳务性企业,实现再就业。
2、 劳务性企业是指各区(市)、各行业、企业、各社会团体把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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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管理
1、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必须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劳动力管理费。
村办企业招用本村农业户口劳动者,免缴劳动力管理费。
2、 用人单位应对招用的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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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1、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需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和进中心协议,妥善解决好与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并自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之日起两个月内,到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2、 每月1~5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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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就业证所需证件和材料
1、 招用许可证;
2、 招用审批表、花名册;
3、 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4、 育龄妇女婚育证明;
5、 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的,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 其他证件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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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程序
1、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应按上述"管理和审批"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携带以下资料:
(1) 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劳动用工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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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招收不足;
2、 具备为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提供住宿、劳动防护等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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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和审批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劳动者,按以下管理权限报经市、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1、 驻市内四区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及相关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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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1、 外来劳动者,即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劳动者和农业户口的劳动者;
2、 本市非城镇户口的劳动者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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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简章管理
1、 招用简章公布前,用人单位需对有关条件进行调整的,应到原简章审查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招用简章审查管理规定的,按《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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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简章的内容和要求
1、 招用简章的内容:
(1)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2) 招收区域;
(3) 招用的工种、岗位;
(4) 用工形式和期限;
(5) 招收的时间,条件和数量;
(6) 工作时间;
(7) 工资待遇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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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简章期限
招用简章应明确有效期限,由简章审查机构和用人单位存档备查,并作为办理招用人员相关待遇的依据;有效期满后再次招用劳动者的,应重新制定招用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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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简章的审查
1、 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持招用简章和《青岛市劳动用工登记证》(招用外来劳动者和非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还应持《招用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许可证》),到县级以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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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网络管理
已纳入青岛市就业信息网络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在办理失业、求职和用工需求登记业务中,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
[参见原青岛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15日 青劳[1996]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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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须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人需求登记:
(1)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农村劳动者的城镇用人单位,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招收的;
(2) 进行经济性裁员,在6个月内招用人员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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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就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
凡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城乡劳动者,应持有效证件和证明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其中:
① 城镇失业人员应持《失业证》;
② 企业富余职工应持《待岗证》;
③ 转接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持单位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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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网络管理
已纳入青岛市就业信息网络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在办理失业、求职和用工需求登记业务中,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
[参见原青岛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15日 青劳[1996]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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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的管理与使用
1、 凡本市城镇户口,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应按《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青劳[1996]186号)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从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城镇失业人员(含失业职工)统一实行《失业证》制度。失业人员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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